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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伊莎文心广场​消防喷淋头如何安装

分类:消防新闻 时间:2021-11-26

北京伊莎文心广场,占地面积大,消防面积也相对比较大,消防喷淋头应该如何安装?-

7.1 一般规定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
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1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OOmm。2 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条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3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OOmm。

4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7.1.4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7.1.5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

7.1.6 货架内置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7.1.3条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1.7 货架内喷头上方的货架层板,应为封闭层板。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7.1. 8 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7.1.11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8m;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6m。

7.1. 12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7.1.13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的-大保护跨度、配水支管上的喷头间距、喷头与两侧端墙的距离,应按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0.1的规定。

7.1.14 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OO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OO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7.1.15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7.2 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

7.2.1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宜符合表7.2.1的规定(见图7.2.1)。

7.2.2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45m、其他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9m范围内,如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7.2.2的规定(见图7.2.2)。

7. 2. 3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见图7.2.3)。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7. 2. 4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垂直距离的2倍(见图7.2.4)。

7. 2. 5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靠墙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图7.2.5):

1 障碍物横截面边长小于750mm时,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应按公式7.2.5确定: 2 障碍物横截面边长等于或大于750mm或a的计算值大于本规范表7.1.2中喷头与端墙距离的规定时,应在靠墙障碍物下增设喷头。

7. 2. 6 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及正前方2m范围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第4.1.1 条 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 表4.1.1

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分类 每只喷头

-大保护面积 (米2) 喷头

-大水平间距( 米 ) 喷头与墙、柱面

-大间距 ( 米 ) 严重危险级 生产建筑物 8.0 2.8 1.4 严重危险级 储存建筑物 5.4 2.3 1.1 中危险级 12.5 3.6 1.8 轻危险级 21.0 4.6 2.3

第4.1.2 条 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 15 厘米,当楼板、 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 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 30 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4.1.3 条 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 当屋面板坡度大于 1:3 并且在距屋脊 75 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有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第4.1.4 条 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第4.1.5 条 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15 厘米 ; 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

一般情况,两个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大于3.6米不小于2.4米。如果4个喷头平面按矩形布置,视实际情况,两喷头间-大距离不超过4.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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